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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匀这家商户“请”代言,结果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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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 22日,,被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撤除并接受调查。

3月22日,,。接到举报后,都匀市宣传、、综合执法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立即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。经实地查勘,涉事商户在都匀市剑江北路人行道上设置一幅地贴促销广告,其中含有:“总理画像一幅,。”其行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。

调查组立即致电涉事商户负责人到达现场询问。在询问中了解到,该商户发布的促销广告未按照正常程序到工商、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批,只是商户经营者个人认为符合广告宣传需要,便擅自制作并进行了张贴。经调查组工作,涉事商户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,当场对张贴的宣传广告进行了撤除。

目前,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。

法律知识科普

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

、国歌、国徽,军旗、军歌、军徽;

(二)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;

(三)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;

(四)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;

(五)妨碍社会安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
(六)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泄露个人隐私;

(七)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;

(八)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内容;

(九)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;

(十)妨碍环境、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;

(十一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、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、审核、档案管理制度。

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,核对广告内容。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,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、制作、代理服务,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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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文来源:市委宣传部

微信编辑:邵良贵

都匀市新闻中心承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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